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75472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政务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粮发〔2024〕6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2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
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政策,规范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严厉打击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自治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线索受理查办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参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四条 举报奖励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照举报材料、案件相关材料,审核举报事项的相关情况,办理举报奖励标准的计算、核审以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县级及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并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作出行政处罚但无罚没款或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奖励;
(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三)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
(四)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
(五)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启动奖励程序。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对自愿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要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相关工作流程。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承办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畅通填写和提交申请表的渠道,为举报人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承办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留存备案并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联名举报的,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受托代表应同时持有全部联名举报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其他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承办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于发放奖金时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附件4)。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本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办理。发放奖励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建立奖励台账,留存申请材料、奖励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罚款金额“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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