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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4-10-12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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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于2024年10月12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制定背景

第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开展群众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通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接收并查处涉粮违法违规线索,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拓展涉粮案件线索来源,提高群众反映问题的积极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3年7月联合财政部印发了《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认定、审核、发放、收回等工作,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持续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强力震慑涉粮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粮食购销执法监管效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为落实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政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结合近年全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置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我区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作出明确和规范,为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举报奖励提供依据参考,力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严厉打击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区粮食安全。

、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共620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章监督管理沿用《办法》相关条款,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对《办法》原则规定作出具体细化,明确奖励阶次、奖励申报、办理及兑付的相关程序和表格填写要求。第六章附则对重点关键词、文本解释权、文本有效期作规定。附件为实施奖励从申报到发放全过程所需相关表格。

四、其他说明

(一)适用情形。本细则适用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辖范围。

(二)线索管理和处置。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已经建立较完善的举报受理查办制度的,可继续适用,对承办的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没有建立的,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三)奖励资金预算来源。《办法》第八条、本细则第五条明确,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县级及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年度预算。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结合近年受理涉政策性粮食购销投诉举报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编制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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