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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20〕89号)

2020-12-21 17: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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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粮发〔2020〕89号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1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油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有效发挥自治区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负责自治区储备粮油质量监督管理。

自治区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承储的自治区储备粮油质量安全。

第三条承储单位应内设粮食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储备业务需要购置粮油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按粮油质量检验要求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满足粮油质量管理需要。

第四条自治区储备粮油实行入库、储存、出库检验制度,检验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承储单位应建立粮食质量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储存粮油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等其他有关信息。

质量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章 粮油入库质量管理

第六条粮油入库前,承储单位应派人到粮食收购点或粮食调出点,对即将调入或购进的粮食按批次或按仓进行扦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粮食,方可入库,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不得入库。

第七条粮食入仓时,承储单位应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入仓粮食质量应符合文件规定要求。不达标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

第八条入库粮食应按品种、等级、收获年度分仓储存。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粮油入库满仓后,承储单位应对满仓的粮油进行扦样检验,及时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

第十条入罐的食用植物油脂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油库不得存放溶剂含量超过 300ppm 的油脂;不得将食用油储存在非食用油罐中;食用植物油应按品种、等级、生产年份分罐储存;用压榨或浸出生产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脂应分罐储存;转基因与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脂应分罐储存。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需在已存有食用植物油脂的油罐中补入油脂时,应先认真核对原储存油脂和补充油脂的品种、检测级别和生产年份,如有一项不相符,严禁混存。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

质量检验人员应填写粮油入仓(罐)质量检验单并签字。

第十三条粮油完成入库后,须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合格方可转为自治区储备粮油。

第十四条实行动态轮换管理的储备粮油(含成品粮油),

轮换入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负责,检验结果须向集团公司报备。集团公司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 粮油库存期间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加强对库存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规范填写粮情记录簿,认真分析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在每年的春季(3 月)和秋季(11 月)对库存储备粮油进行扦样检验,检验储存粮油的质量及储存品质情况,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及相应货位卡。

满仓检验合格且储存期(自验收扦样时起计算)不足 3 个月的粮油不再扦样检验,其质量以满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正在出库作业的可不予扦样检验。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准确预判品质变化趋势,科学提出解决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轻度不宜存粮食应尽快安排轮换出库,重度不宜粮食应立即安排轮换出库。杜绝粮油品质劣变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将检验结果及粮油质量检测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为储备粮油的安全储存和合理轮换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粮油出库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储备粮油销售出库时,应按规定检验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 3 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可由承储单位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销售出库时,应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五章 粮油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加强对自治区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油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组织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上年度新入库储备粮逐仓抽取样品检验监测。承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本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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