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日前,福建省纪委监委对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福建省发改委原党组成员,原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敬和监管不力、受贿案。黄敬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领域失管失察,对联系企业放任自流,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伙同涉粮民营企业主非法挪用巨额国有资金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便利,在省储备豆油轮换业务承接、农户科学储粮示范仓采购项目货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涉嫌受贿犯罪。黄敬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木全以虚假粮食购销手段挪用公款、受贿案。许木全利用职务便利,以签订虚购虚销无实物交易合同的方式,挪用巨额公款给涉粮民营企业主使用,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在粮食购销、动态储备粮油代储、粮食购销业务国家价格补贴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许木全还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福建省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卢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储备粮监管不力、受贿案。卢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某民营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代其个人持有福州市原粮食局牵头筹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12%股份;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相关企业在动态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业务中出现“以陈顶新”“转圈粮”、擅自动用等问题;在应急储备粮项目、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740余万元。卢林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黄耀翔擅自决定出借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挪用公款、受贿案。黄耀翔利用职务便利,不顾国有资金风险,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决定出借资金给涉粮民营企业主,致使国有公司人民币192万余元不能收回,造成重大损失;伙同他人通过虚假“以销定购”业务挪用巨额国有资金;在储备粮采购、粮食经营贸易、资金借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犯罪。黄耀翔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福建省漳州市岱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卢来成违规插手和干预粮库维修改造项目、挪用公款、受贿案。卢来成在粮库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透露信息等方式,帮助承建商顺利承接工程;擅自决定以联营名义挪用公款人民币600万元供涉粮民营企业主使用;在粮食购销、轮换、装卸、联营合作、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人民币445万余元。卢来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粮食局局长、发改局四级调研员张永升对储备粮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受贿案。张永升对储备粮油监管不力,对代储粮油企业违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便利,在粮食购销、轮换和应急储备粮油代储、加工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人民币50余万元。张永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经理姜阳照滥用职权案。姜阳照在受政府委托从事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伙同他人违规改变合同履约方式,致使公司售粮款人民币211万余元未能收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姜阳照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按规定调整退休待遇,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盘亭粮站法定代表人、浦城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廖先华通过虚构非实际种粮主体骗取订单粮补贴、挪用公款案。廖先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非实际种粮主体与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将私自购买的外省粮充当本地粮,从中骗取订单粮直接补贴、收购费用,贪污公款人民币64万余元;利用保管储备粮订单收购业务周转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38万余元,进行个人营利性活动。廖先华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关系,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杭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锦生违规乱发津补贴、为亲属谋利、贪污案。江锦生未经批准,以查仓补贴、交通补贴、茶果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人民币42万余元;未经集体研究,利用职权擅自将粮食装卸业务指定给其胞兄承接,为亲属谋取利益;伙同他人以虚增粮食装卸费、清杂费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259万余元进行私分。江锦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粮食储备库原主任高光华虚列支出骗取公款、指定搬运商收受高额搬运费、行贿案。高光华(非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多报粮食搬运费、零星工程支出等方式,骗取公款人民币20余万元进行私分;个人或伙同他人通过指定搬运商收取高额搬运费的方式,收受贿赂人民币45万余元,个人分得人民币20余万元;为感谢他人默许其通过指定搬运从中收取好处费,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5万余元。高光华被开除公职,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福建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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