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规范“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规〔2021〕236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等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西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范围、要求和条件,具有广西地域特色,较强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较高的粮油产品。
第三条 “广西好粮油”产品由企业自愿申报参选,遴选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所涉及的专家评审、质量抽验及现场考察等费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组织工作、结果审定、公示、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西粮食行业协会为“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组建专家库、组织评审、过程监督、上报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为“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负责参选产品的质量抽检等相关技术工作。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西好粮油”参选产品的推荐,以及生产企业的现场考察、抽查等工作;协助“广西好粮油”产品抽检和年度监测工作。
第三章 遴选范围及要求
第九条 遴选产品范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挂面、杂粮杂豆、地域特色粮油制品。
第十条 参选的大米、油茶籽油产品应采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种植的优质稻谷和油茶籽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其他参选的产品生产原料应为中国境内产出。
第十一条 参选产品采取“一品一报”方式(含一品的多种规格),如企业申报参选产品含一品多种规格,应承诺所有规格产品质量一致。
第十二条 “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广西好粮油”产品称号有效期三年,期满经重新评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程序主要为企业申报、逐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质量抽检、现场复查、结果审议、公示发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符合遴选范围及条件的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需提前将拟申报的产品送至具备CMA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申报企业的产品经检验合格,才能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并承诺参选“广西好粮油”产品的品质不低于申报书中检验报告所检样品的品质,同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逐级推荐。参选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企业申报产品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产品参选,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申报“广西好粮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汇总报送广西粮食行业协会。自治区直属企业直接向广西粮食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广西粮食行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织进行“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评审时,广西粮食行业协会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遴选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确定“广西好粮油”产品拟入选名单,专家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质量抽检和现场复查。必要时,广西粮食行业协会可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对拟列入“广西好粮油”产品名单的产品随机抽样进行质量复检;也可组织专家组对产品的原料基地、生产场所等开展现场复查。质量复检或现场复查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遴选为“广西好粮油”产品。
第十九条 公示发布。通过评审的拟入选“广西好粮油”产品名单由广西粮食行业协会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审定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者,可向广西粮食行业协会书面提出,由广西粮食行业协会受理并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或匿名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予“广西好粮油”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类别、名称、商标、规格等。
第二十一条 “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涉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适用回避制度。
第五章 参选企业及产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参选企业条件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商标至少满2年且有效,注册范围涵盖参选产品;
(四)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ISO9000族或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按规定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加工统计报表信息;未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产品,应提供产能第三方证明材料;
(六)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年产能满足下表要求;
申报品类 |
申报企业年产能(以原粮计)要求 (万吨/年) |
大米 |
≥1.5 |
小麦粉 |
≥2 |
食用植物油 |
≥0.3 |
挂面 |
≥0.1 |
杂粮杂豆 |
≥0.1 |
地域特色粮油制品 |
≥0.05 |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资产优良,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连续2年盈利或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运营稳定;
(八)如参选产品为委托加工的产品,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备本条款(一)至(七)的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参选产品条件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广西好粮油”或“中国好粮油”相关标准要求;如申报产品不在“广西好粮油”或“中国好粮油”相关标准评判范围,由产品申报企业提供有关标准,经广西粮食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审议评定,质量要求符合有关好粮油的标准要求,则将该标准列入广西好粮油系列评判标准管理,并对企业申报产品按所提供的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二)产品应由具备CMA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大米和油茶籽油产品,应提供原料产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其他产品,应提供原料产地为中国出产相关证明;
(四)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已实现量产,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或广西地域特色、消费者认同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应终止参评。
(一)申报产品近两年内有质量问题;
(二)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有税收违法行为;
(五)有侵犯知识产权;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使用规定,使用“广西好粮油”公共品牌标识,获得品牌培育支持。
第二十六条 将“广西好粮油”产品列入《“广西好粮油”名单》,通过粮食行业重大活动、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在各类粮食交易大会或全国粮油精品展等活动中,组织“广西好粮油”产品展示,进行集中宣传推介。
第七章 “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由广西粮食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和管理,包括“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和防伪二维码,实行一品一码。发现违规行为,收回产品证明标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开。
第二十九条 已经遴选为“广西好粮油”的产品,由企业申报,经广西粮食行业协会批准授权即获得“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的使用权。
第三十条 使用“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的产品,在包装上应标注“广西好粮油”、“中国好粮油”产品标准,或经广西粮食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定并列入广西好粮油系列评判标准管理的产品执行标准。未入选产品不得使用“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
第三十一条 “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下载。基本图案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二维码在确定“广西好粮油”产品时发放。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广西好粮油”证明标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广西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列入每年粮油质量监测计划,对入选“广西好粮油”名单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属地原则,对“广西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广西好粮油”产品称号,且相关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涉及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有其他影响“广西好粮油”声誉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参选的企业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采用非正常方式干扰评审工作行为的,取消企业当年参选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七条 参与“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的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影响公平公正公开遴选的,取消参与“广西好粮油”产品评审资格,同步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好粮油”产品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桂粮发〔202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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