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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015-11-07 09:4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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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市、县三级共有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有17事项。自治区粮食局除进行直接行政执法活动外,还对市、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粮食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粮食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对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粮食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粮食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

4.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5.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7.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自治区粮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粮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粮食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粮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自治区、市、县粮食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2.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3.不具有或超出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6.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7.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0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11.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2.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3.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5.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6.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9.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抽取3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四、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管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普查、复查的形式。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自治区粮食局复查的地方储备粮比例不低于15%。也可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政策性粮油经营情况监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油经营情况的监管,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油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监督检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一项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工程。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更好地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有关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计划落实、农户储粮装具招标采购等;

3.市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每年对实施专项的地区开展1次检查,抽取10个农户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投诉举报依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粮数量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1.涉粮数量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粮食1000吨(含1000吨)以上或涉案油脂200吨(含200吨)以上。

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3.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的案件是指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一定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者粮食供给脱销断档的案件。

4.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团伙分工合作、违法行为链条化等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储备粮作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自治区粮食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自治区粮食局组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自治区粮食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自治区粮食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送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的监督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为保证我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拟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试行)》,作为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制定发布后在广西粮食网公布。

(三)有关措施

1.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以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4.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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