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取消“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666号令,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取消原来对粮食保管、检验、 防治人员的资质要求。
二、2015年6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 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明确,广 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 二、修改条款 依据行政法规的修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我局向自治区人民政 府提出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 9月26日发布第112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对广西壮族自 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具体是 1.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 的粮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取消原来对粮食保管、检验、 防治人员的资质要求。 2.删去第十七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8号文要求,取消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3.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相应修改为:“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 商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中择优选 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 4.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 给予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 5.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 选择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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