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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目标考核及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关于《自治区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目标考核及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2016-10-12 1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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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原则                               

    (一)加强管理,规范行为

    自从上一轮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来,自治区粮食局对储备粮(油)库等购销企业实施了目标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十多年来,直属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逐年得到提高。但是,对直属经营性企业由于没有实施目标管理考核,个别企业出现资金管理漏洞,个别企业出现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个别停业企业出现利用结余资金任意发放工资等现象。因此,出台统一管理规定,规范企业行为。

    (二)分类管理,体现公平

我局目前仍有人员的直属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共10个,其中还有正常经营业务的4个,分别是广西粮食仓储公司、广西粮食设计院、广西粮油科学研究所、南宁市园湖饭店;已经停业多年、用结余资金或部份资产出租收入发放留守人员工资的6个,分别是广西银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区粮食物资公司、广西区饲料公司、广西粮食企业结算中心、广西区粮油储运贸易公司、广西柳州面粉实业总公司。为体现公平和合理,办法中对这两类企业的工资管理有所区别。同时,由于广西粮食仓储公司主要是管理由自治区粮食局划转到其公司名下的国有资产股份为主,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监管可以一企一策的原则,将广西粮食仓储公司列为特殊企业制定工资水平管理规定。

    (三)结合实际,保障重点

    直属经营性企业大部份处于多年停业状态,留守人员主要职责是管好资产及资金,个别企业有少部分租赁收入,对企业的行为规范主要以确保企业资产资金安全、规范留守人员工资发放为主;4个正常经营企业业务单一,主要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规范企业负责人行为和薪酬管理为主,因此,在考核指标设置上,除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管理外,量化指标主要以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是否增加为主,同时,通过实行绩效工资激励企业增强竞争力。

    (四)简化方式,注重实效

    由于经营性企业业务单一,为了简化考核,不另行设置评分表,由自治区粮食局组织年度考核组,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经局办公会审议后,下发考核通报,考核与企业绩效工资挂钩。

    二、工资水平确定原则

    分别按停业企业和正常经营企业确定工资水平。

    (一)停业企业

    由于企业基本无正常收入来源,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以前结余资金。因此,工资发放前提是在结余资金允许的条件下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以员工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企业负责人正职最高不得高于员工平均工资的1.8倍进行限定,企业负责人副职最高不得高于员工平均工资的1.5倍进行限定。实行员工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员工年工资额未超过现行工资水平。企业负责人2015年度工资水平为:饲料公司在资产处置后,在企业财务报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员工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水平(2015年员工工资7.37万元、企业负责人18.23万元),国有资产出现减值;粮油储运贸易公司负责人年工资2.16万元,其他停业企业负责人是兼职未在停业企业领取薪酬。

    (二)正常经营企业

    参考储备粮库现行的工资管理方式和水平确定,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与粮库标准一致,绩效工资在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才能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在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桂发〔2015〕8号)和参照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局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激励和约束双重机制,规范目前个别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行为。

    (三)特殊企业

    广西粮食仓储公司在实现利润的前提下,保持2015年工资水平(企业负责人正职15.60万元,员工平均工资6.67万元),今后随着全区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由自治区粮食局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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