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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1-08-31 16: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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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0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对各地各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原国家粮食局于2005年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新形势、新需要。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对制定目的、责任分工、适用范围以及证件的申领、使用、管理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

(一)明确了管理责任分工。为落实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该部门统一制发管理,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与行政执法培训、资格考试等工作紧密结合等要求,《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制发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司局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

(二)细化了申领范围和持证条件。《办法》按照明确发放条件和发放范围的要求,设定了申领范围和持证条件。申领范围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司局、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人员。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公务员或者经局党组批准在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从事或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经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培训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等方面。同时,对持证人员学历和工作经历提出了要求。

(三)规范了证件申领、补发、换发等程序。《办法》按照严格发放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坚决防止重复发证、随意发证、超范围发证。同时,对证件丢失、损毁、岗位变动等情形下证件的补发、换发等程序予以明确。

(四)强调了证件使用要求。《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证限持证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各垂直管理局持证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或委派,可在本垂直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外使用。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

(五)完善了证件管理制度。《办法》按照建立执法证件注销、回收和挂失机制等要求,明确了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换发新证。同时规定,在有关情形下,所在单位可以采取报执法督查局暂扣、注销、吊销行政执法证等管理措施。

(六)严格了法律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对违反规定制发证件,证件管理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要严肃追究责任的要求,明确了不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下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大储备监管力度,严格行政处罚、强化监督问责,强力推进法治粮储建设。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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