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粮发〔2024〕8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
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规范自治区地方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规范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下同)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由财政承担轮换盈亏的地方储备粮原则上通过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鼓励由承储企业承担轮换盈亏的地方储备粮通过交易中心平台竞价交易;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由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商财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交易中心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政策执行主体或承储企业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自治区、市、县三级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活动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交易实行会员制管理,参与交易的企业注册成为会员后方可参与交易。会员注册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五)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注册成为会员。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交易会员应每年按时进行CA续期及年审。交易中心对会员信息有保密职责。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的委托方为地方储备粮的政策执行主体或承储企业,受托方为交易中心。受托方以签订的委托交易合同和补充资料为依据组织交易活动。竞价交易的竞价方为依法注册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食贸易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饲料生产企业。
交易中心不能作为卖方或买方参与储备粮交易活动,不承担卖方或买方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委托方按照轮换计划确定每场交易会交易的品种、数量、交易时机等,在交易日前七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资料,委托资料包括:委托协议、轮换文件、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且包括出库必检项目,检验结果与交易清单标的一致)、《交易清单》。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粮食,须提供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销售文件及方案。
委托方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书面提交起拍价,若委托方未按时提交起拍价,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该场交易会。交易中心在交易开始前对起拍价应予保密。
《交易清单》和起拍价必须加盖委托方公章,采用邮寄、传真、扫描方式提供给交易中心。委托方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gxcbljt.com)等媒体公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包括交易方式、时间、地点以及粮食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生产年份、日出(入)能力以及实际存储库点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
有关部门对竞价方资质和标的物用途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八条 竞买地方储备粮前,要求到储存库点查看实物的竞买方,于当期公告公布的看样时间内到储存库点看样,储存库点应该给予安排和主动配合;不要求看样直接参与竞价的竞得方,视同对实物质量安全无异议,不得以质量安全为由拒不履约,否则直接判定为违约。
第九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竞价方,本着自愿原则参加竞价交易。竞价方应根据交易数量,按照当期《交易公告》明确的保证金标准和缴纳期限,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暂存于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中可用资金不低于应缴保证金标准的,视为已缴保证金。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十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竞价方凭有效证件入场,交易地点为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参加远程交易的,竞价方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分为销售和采购两种类型,销售以报价最高者竞得,采购以报价最低者竞得。竞价交易流拍的,委托方需重新委托交易中心按流程发布竞价《交易公告》,重新组织交易。
每场交易会分为一至多个交易节,每个交易节包括一至多个标的。开市后,竞价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竞价,从标的起拍价价位开始报价。竞价方一经应价,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不能撤回。
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之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并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及本规则履行《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负责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粮食成交后,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推迟、暂停及恢复交易,交易中心应及时公告。竞价方终端设备、网络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割和结算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销售竞得方或采购委托方须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次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地方储备粮交易货款结算,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委托方及其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开展货款结算,严格执行“钱货两清”。交易中心对交易当事人暂存于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不得挪用会员资金。
对于已完成交割的粮食,由卖方在交易系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提出验收确认申请,交易双方在《验收确认单》盖章后,交易中心释放交割货款,卖方在T+1个工作日后应自行申请出金,交易中心在收到出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划入卖方系统绑定结算账户。
卖方未申请出金的货款,视为同意无息暂存在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用于以后交易,且可用做保证金。
第十六条 粮食数量以《交易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储存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计量衡器须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实际储存库点应当提供相关计量衡器的检定证书供竞得方核实。
第十七条 买方确认货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入库)通知单》,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盖章,并通知卖方和买方。
加盖交易中心专用章的《出库(入库)通知单》,做为交易中心收到买方货款的依据,卖方应核对《出库(入库)通知单》是否盖章,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卖方自行承担。
竞得方提(供)货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接到竞得方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做好出(入)库各项准备,确保按正常日出(入)库能力均衡出(入)库。
第十八条 销售竞得方提货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交易中心盖章的《出库通知单》到标的储存库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采购竞得方供货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交易中心盖章的《入库通知单》到储存库点现场确认数量和质量。
第十九条 粮食出(入)库是否带包装,由委托方在《交易公告》或《交易清单》中予以明确。委托方及储存库点不得强迫竞得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
粮食出入库费用按当期《交易公告》执行。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入)库粮食验收无误的,卖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提交《验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章确认,并对《验收确认单》的真实性负责,买方应及时进入交易平台进行确认,并加盖电子单章。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办理货款资金结算手续。《验收确认单》作为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
委托方在粮食未完成出(入)库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竞得方提前签订《验收确认单》,不得虚报已出(入)库粮食数量。
在规定的出(入)库期满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交易中心对买方仍未盖章的《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书面异议的,视同买卖双方对验收确认数据无异议,并划转相应货款。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出(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纠纷的,应停止出(入)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可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手续费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竞价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可应竞价方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有关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竞价方预交的保证金,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保证金及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应竞价方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也可转为货款或无息暂存在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用于以后交易。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第五章 违约、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设置障碍导致对方未能履约、未能在规定付款期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未按成交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完成交货的;
(二)在规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三)违反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限制条件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按照保证金计取标准乘以成交数量计算违约金,从违约方缴纳的保证金或应拨付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守约方和交易中心。出现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提高保证金比例、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竞买(卖)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记入交易系统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提供设施、结算、信息等中介服务,负责建立健全粮食竞价交易信用档案,对于会员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故意串通、恶意违约、出借或借用会员账号、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本规则,对违反相关规定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平台数据留存十五年备查。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组织的每场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均为本规则的补充,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前认真阅读,会员报名参与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和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要求。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国家对涉及本规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桂粮发〔202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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