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粮函〔2019〕310号
自治区财政厅:
我局退休干部刘天惠同志于2019年10月22日在南宁病故。根据桂民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该同志生前基本退休费4356元/月,应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共计金额252742元。
根据桂社保发〔2015〕52号和桂政发〔1991〕31号文件规定,即“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的三个月(不含死亡当月)工资。该同志生前当月退休费7590元,应发给其遗属共计金额22770元。
以上两项合计金额275512元,请予以追加。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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