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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6-11-29 16: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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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发行,各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中央储备粮直属粮库:

为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政策性粮食管理规范、出库顺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切实维护流通秩序

政策性粮食库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依法治粮新形势下,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不仅是经济工作,更是政治任务,是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践行“两学一做”要求的具体体现。2010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数次发文、多次强调。我区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总体形势良好,但受市场低迷、进口冲击、粮食加工效益下滑以及优良品种少、违约成本低等因素影响,如监管不到位,政策性粮食出库问题仍有可能发生。各市、县对此务必高度重视,要把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作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确保本辖区政策性粮食及时投放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

自治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根据粮食供需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政策性粮食出库计划。

自治区、市、县粮食部门: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合理安排出库库点,及时将政策性粮食出库计划分解下发至企业,及时准确公布销售标的。同时将出库监管任务分配到位。对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和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

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各级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及时拨补相关费用,对政策性粮食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督促市、县农发行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工作,及时足额收回已出库粮食占用的贷款。

中储粮广西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中央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及时处理中储粮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在各批政策性粮食出库前将出库计划抄送自治区粮食局。粮食销售成交后,及时与购买方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粮食交易机构:严格按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组织交易、协调出库等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买方等收取履约保证金。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控和指导。按规定报送本机构粮食拍卖成交、违约毁约以及出库纠纷处理等信息。

三、全面落实企业政策性粮食出库主体责任

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中要全面落实以下主要责任:

(一)粮食出库企业对拟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发现问题提前补救,确保提报的出库销售标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粮食出库企业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出库销售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买方查验货物。

(三)粮食出库企业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有关单位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四)粮食出库企业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除出库粮食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按照规定执行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粮食出库企业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六)粮食出库企业应在粮食出库前及时向开户农发行通报出库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仓号、价格、销售对象及结算方式等。

(七)粮食购买方要诚实守信,承担已成交粮食的市场风险,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清货款、验货出库。

四、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

粮食出库企业在提交出库标的时,要提报标的粮食所在货位混合扦样等级和收购等级,以及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粮食出库企业必须向买方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由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承储企业出具的水分检验结果。出库粮食质量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在出库时如发现粮食实际质量与标的质量严重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如买方对出库粮食质量有异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质量与挂牌标的不符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经济损失。人为造假的,追究造假人员的责任。

  五、妥善处理纠纷

各级粮食部门、中储粮广西分公司、粮食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及粮食交易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商务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努力降低解约、违约率。按照职权范围作出买方或卖方违约等处理决定,不得擅自延长出库时间。政策性粮食出库成交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终止合同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复核有关情况后提出规范性判定意见。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惩治力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主要以下内容:一是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二是企业是否超出规定的出库时限,是否存在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进度现象;三是是否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及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的现象;四是企业是否存在购买本库国家政策性粮食、出现“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定向销售的政策性粮食,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转作他用。

各市、县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一)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以及因其他原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出库纠纷的,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承储企业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导致粮食不能正常出库,以及提报的出库标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纠纷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属于国有企业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企业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停拨保管费用补贴,请有权机关协助出库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并对该企业库存的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移库处理;粮食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和政策性粮食承储资格;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个共同”原则,追缴违规企业贷款;农发行暂停其贷款资格。

(三)买方企业拒不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合同终止的,由粮食交易机构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粮食交易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或未按政策规定操作,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对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违规企业列入我区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不良信用“黑名单”,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告,相关情况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加强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在申领贷款、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收储资格等方面的联合管控,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取消各类政策性支持,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七、其他要求

(一)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宣传教育,要向承储企业宣传政策性粮食的性质和出库的重要意义,教育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则;教育企业树立诚信意识,重合同、守信用;教育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树立良好形象。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中储粮直属企业、价格、工商、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政策性粮食从收购、储存直至出库实行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和打击出库违法违规行为。

(三)及时报送信息。 各市、县在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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