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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办法 (2020年修订)

2021-05-26 10: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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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第三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工作。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属地)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工作。设区市的城区未设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为备案机关,负责实施市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工作。

第五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粮油仓储单位向所在地的粮油仓储物流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在不同的行政区的,以粮油仓储单位的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自治区直属粮油仓储物流企业向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章备案申报

第六条  国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30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本单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

现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仓储物流设施相关情况信息。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粮油仓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一)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

(二)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

(三)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向所在地的备案机关首次备案时,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

(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四)本单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图。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因第七条事由向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备案时,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变化备案表》(见附表4);

(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化情况书面说明;

(三)变化后本单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图;

(四)如改变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意见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政府行政征收、征用的,需提交相关政策执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出租、出借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需提交粮油仓储单位与承租方(承借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十条备案机关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备案单位。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粮油仓储单位,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回执》;对不符合备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报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案卷,每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情况(书面报告和附表2)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第十三条备案有效期与粮油仓储企业工商执照有效期相同,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需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对备案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粮油仓储单位应自动接受并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的,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备案机关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 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 100 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备案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书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http://lshwzcbj.gxzf.gov.cn)下载。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申请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申请表

2.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情况汇总表

3.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回执

4. 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变化备案表


解读《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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