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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 印发广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06-22 15: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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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订了《广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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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专门要求,以及因投诉举报、检查发现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等原因,对检查对象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细则,但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规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规有序开展。

(一)依规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有根有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组织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增加实施抽查事项。

(二)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查事项、抽取结果、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三)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抽取结果、检查通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检查内容,建立自治区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依检查内容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方案废改立释情况、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变动等情况,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能需要,依法依规实施检查时,必须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六条  依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规定以及2019年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方式方法,对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开展检查。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数量和质量开展检查。

第七条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当年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规定,对粮食收购开展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粮食收购检查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

第八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桂政发〔2017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桂粮发〔201751号),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九条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桂粮发〔200821号)规定,对落实最低最高库存政策开展检查。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及广西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入统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调查对象的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章 检查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检查方式一般为现场检查,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进行书面检查。必要时可以启用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一)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二)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监管对象单位性质、主要业务、经营类型、经营品种、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等条件,通过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对暂时不能通过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抽取待查对象的,应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

第十三条  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检查,按照确定的抽查对象数量,通过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各抽取50%的检查对象。

第四章 抽查标准

第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为重点检查事项,每年开展1次。在承储者自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和市开展抽查工作。

(一)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区存储者数量的5%;当划定存储者范围时,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划定存储者数量的20%

(二)市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存储者数量的20%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检查为重点检查事项。

(一)自治区在早稻、中晚稻收购旺季各检查1-2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区收购经营者的1%

(二)各市在早稻、中晚稻收购旺季各检查1-2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收购经营者的3%

(三)双季稻为主的各县(市、区)在早稻、晚稻收购旺季各检查1-2次,以单季稻为主的县(市、区)在收购旺季只检查1-2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县(市、区)收购经营者的9%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落实最低最高库存政策检查、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储备物资核查为一般检查事项。各项检查连续三年至少抽查1次。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事项的抽查间隔至少6个月以上,上级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事项当年已抽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重复检查。

(一)自治区抽查比例为全区检查对象的1-2%

(二)市抽查比例为全市检查对象的3-6%

(三)县(市、区)抽查比例为全县(市、区)检查对象的9-18%

按规定的最高比例抽查不足1个检查对象的,突破比例上限抽查1个检查对象。

第十七条  国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检查流程

第十八条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对象和抽查比例、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要求,在开展检查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市县级政府网站或市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施检查可以直接抽查,也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先行自查,对自查如实报告错误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纠正错误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

(一)每组持有行政执法证(粮食检查时可以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检查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通过双随机平台抽取检查人员,不能从双随机平台抽取的由参与部门制定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组人员依法依规查阅检查对象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对实物进行测量、检测,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

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中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查验后,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资料先由检查组人员签字确认,再交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确保检查结果合法、准确和真实。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离开检查现场前,交还查阅的资料,并将检查结果向检查对象反馈。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资料、检查总结交给组织抽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将检查结果录入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属于联合抽查的同时录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检查方案、检查通知、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资料、检查总结、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复核材料、检查结果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证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市县级政府网站或市县级政府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便于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检查对象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由单位党组会议或单位首长办公会议集中审理,确定处罚尺度。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过程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等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要求,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需要,可增加检查内容,但不能擅自增加与履职无关的其他检查事项。

检查抽查方式、标准、流程等参照执行或按实际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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