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0-563036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0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粮发〔2019〕4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2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桂粮发〔2019〕40号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局)的职责要求,参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重要题词精神,持续深入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建设崇尚法治、职责明晰、运转高效、风清气正,让上级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第三条 区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第四条 区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敢于担当、善谋实干、锐意进取。
第五条 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组织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按分工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及局长碰头会议、专题协调会议要求,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承担抓好落实的责任,受局长委托处理专项事务。
第八条 局巡视员、副巡视员、总工程师在局长领导下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局长出差、出访、休假、脱产学习期间,受局长委托,由任职排序在前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处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区局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保障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
第十三条 区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起草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自治区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根据自治区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区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紧急调运的协调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自治区粮食、食糖和棉花储备,负责自治区储备粮棉的行政管理。监测全区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粮食产业发展。承担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四)拟订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区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六)根据自治区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全区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区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自治区投资项目。
(七)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保障军粮供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粮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区局要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决定》《关于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加强安全稳定廉政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激励全局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切实守好安全稳定廉政底线,加快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全面提升粮食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国家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改革发展的能力。
第十六条 区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按程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管粮管储、推进职能转变等要求,适时提出制定、修订或废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做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和问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决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涉及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和全局性重要事项、重点工作,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评估论证。提出事项涉及局内外相关单位的,应充分沟通会商,对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局领导同志负责协调;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及时跟踪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策部署,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积极推进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处室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在我局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全局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定期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制定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政策的配套文件、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及时、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主动公开办理结果,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处理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反映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重视信访工作,贯彻落实《信访条例》, 畅通和规范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强化对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评估,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机关创新力、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碰头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局总工程师出席局长办公会议,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和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督查专员、局直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局长授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决定和指示, 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
(二)研究讨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区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审议区局代拟的重大政策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草案。
(五)研究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重大改革发展问题。
(六)研究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七)研究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重大问题分析研判、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建议、部门预决算、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大额度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
(八)审议行政审批事项。
(九)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安排:
( 一)议题准备。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处室或局直属有关单位报分管副局长审核提出,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议题,由议题汇报单位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在会议召开前报局长确定。
(二)文件准备。议题汇报单位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文件,应当会前充分酝酿,征求吸收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按程序请分管副局长(领导)审核把关。议题汇报单位负责会议文件的印制,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的复核、发放等。
(三)局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准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局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局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局办公室向局长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急需办理落实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安排相关负责同志及时通报缺席会议的局领导同志。
第四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整理起草,报相关领导同志审核、局长审签。会议纪要印发局领导同志和有关处室单位,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驻委纪检监察组。
第四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同志,抄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四十二条 对通报有关情况、安排和协调有关工作,可通过召开局长碰头会议推进落实。局长碰头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对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的有关重要工作和局长委托的重要事项,可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推进落实。专题协调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同志主持,会议议题涉及其他局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前沟通、会后通气。参会人员为会议研究内容涉及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具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四十四条 全局性工作会议、各处室召开的业务会议,都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会议费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局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公文的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坚持局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公文审批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六条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以区局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
一般性发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需要局长或其他副局长阅知的,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并报局长审阅。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同志签发文件应当认真审阅。审批有具体工作事项的文件,要批示明确的意见,不能以圈阅代替;需要转请其他局领导同志阅批的,必须签批本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具体日期。
第四十八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核稿同志和拟稿人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审核把关,切实发挥好以文辅政的作用。
局办公室要严把公文质量关,建立不合格公文退文机制,逐级追溯问责,守好公文印发前“最后一道防线”。
第四十九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能,主办处室要主动协商并会签,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尽快会签或回复。经协商仍有意见分歧,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观点和理由,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同志审定。
对处室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局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性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局办公室要协助分管局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十条 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尽量减少“局发文”。各业务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简报,一律不发。重要工作的临时性简报按程序报局长审批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取消。
第五十一条 切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办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由造成逾期的责任处室作出文字说明。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文件科学分类管理,准确划分文件的缓急程度,不得随意确定特急件。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标注特急件的,要严格审核把关、注明原因,安排专人督办,确保特急件在特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相关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定密和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十四条 公文、简报要主题鲜明、求真务实、文理通畅、言简意赅。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五条 区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 区局领导同志开展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区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适当方式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区局向社会公开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区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八条 区局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同志审签。
第五十九条 严格遵守区局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相关规定。局长出差、出访、休假、脱产学习,应按规定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报告;其他局领导同志外出,应事先报局长批准。局领导同志外出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
各处室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他处级干部外出,须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局机关处级干部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开展保密法治宣传教育,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局党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办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以及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严格执行会议、论坛、庆典、节庆等活动的相关规定,各项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宴请和接受公款送礼宴请,有关公务接待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以权谋私。
第六十五条 各处室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第六十六条 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各处室要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好工作人员的学习,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十七条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关于节庆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未经批准不出席奠基、开工、竣工、挂牌、剪彩等活动,以及地方、部门、有关单位举办的招待会、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博览会、论坛等节庆活动,不在节庆活动中挂名任职,不就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题名等。特别重要、确需局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报局长批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会组织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议和活动。
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联系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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