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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563042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文日期:2019年07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粮发〔2019〕36号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5日
效力状态: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7-25 17:5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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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粮发〔2019〕36号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期中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期末对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考核标准,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按照对标管理的要求,在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对标评价,强化目标驱动考核,增强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增强发展活力。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自治区直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公益类,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企业规模和经营管理难易程度指标。任期考核指标有任期基本指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分值各为100分。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直接下达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要求。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

1.综合管理18分;

2.计划管理20分;

3.仓储管理20分;

4.财务管理15分;

5.党的建设15分;

6.利润总额3分;

7.人均利润3分;

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6分。

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详见当年《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八条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易程度指标及分值。

年度考核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易程度指标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企业粮食承储量、粮食自主轮换数量、营业收入总额、从业人数等因素确定。

1.粮油承储量(30分);

2.粮食自主轮换量(20分);

3.营业收入总额(30分);

4.年平均职工人数(20分)。

如有企业拆迁重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其他重大工作,在本项未满分的情况下,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酌情给分。

第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分值。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分);

2.资产负债率(20分);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40分)。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当年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当年《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计发意见。

(三)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计发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薪酬额=基本年薪(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以内×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3以内+任期内(3年)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以下称任期激励收入系数)(按第1年4、第2年3、第3年3计发)。

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为主要负责人薪酬0.7—0.8倍。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基本指标考核得分,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档次,80分—89分为良好档次,70分—79分合格档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一)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且考核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计提含增长的工资总额后,下同),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6,以下称为A级。如考核的结果低于上年,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5,以下称为B级。

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B级。如考核的结果低于上年,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4,以下称为C级。

(二)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且考核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C级。如考核的结果低于上年,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3,以下称为D级。

(三)当年考核评定为良好档次,且考核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D级。如考核的结果低于上年,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2,以下称为E级。

(四)当年考核评定为合格档次,且考核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E级。如考核的结果低于上年,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1,以下称为F级。

上述1—4项中,未完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应适当降低。

(五)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档次,除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外,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六)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易程度指标考核得分,确定年度考核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一)考核计分方法

1.粮油承储量。粮油承储量8万吨以上得30分;5万吨以上得25分;5万吨以下20分。

2.粮油自主轮换量。粮油自主轮换量3万吨以上得20分;2万吨以上得15分;2万吨以下得10分,无自主轮换粮食得0分。

3.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收入总额10000万元以上得30分; 8000万元以上得15分;8000万元以下得10分。

4.年平均职工人数。年平均职工人数在45人以上得20分;在30人以上得15分;在30人以下得10分。

(二)年度考核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方法

1.年度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易程度指标考核得95分以上,年度考核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30。

2.年度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易程度指标考核得85分以上,年度考核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20。

3.年度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易程度指标考核得75分以上,年度考核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15。

4.年度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易程度指标考核得75分以下,年度考核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10。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自治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在107%以上得40分;在105%以上得30分;在102%以上得20分;在100%以上得10分,国有资本没有保值增值的不得分。

2.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的资产负债率。考核期末的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或比考核期初的资产负债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得20分;下降0.6个百分点以上得15分;下降0.4个百分点以上得10分;下降0.4个百分点以下得5分;没有下降的不得分。

3.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根据年度基本指标考核情况,年度考核为A级得40分;年度考核为B级得35分;年度考核为C级得30分;年度考核为D级得25分;年度考核为E级得20分;年度考核为F级得15分;年度考核在F级以下的得10分。各年考核结果不同,按平均计算。

(二)任期激励收入系数的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系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分以上,系数为30%;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80分以上,系数为25%;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70分以上,系数为20%;

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70分以下,系数为15%;

第五章  罚 项

第十七条 企业出现以下行为的,相应扣罚企业负责人薪酬。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发生较大粮油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3.发生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4.发生业务、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的;

5.发生虚购虚销等虚假经营业务行为的;

6.发生违规拆借国有资金、未经批准动用国有资金参股投资同类企业或关联民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

7.发生提供虚假会计、统计信息,如虚增收入,少列成本费用等,虚报经营成果的;

8.发生将职工工资乱挤乱摊到项目建设成本、巧立名目发放、账外发放或在关联企业发放不列入工资总额的;

9.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10.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11.执行其他有关扣罚的规定。

具体扣罚额度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文有“…以上”的数据的,包括本数,有“…以下”的数据的,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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