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0-56304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25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粮发〔2019〕35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5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桂粮发〔2019〕35号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 精神,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本实施办法劳动生产率是指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其等于〔粮油购入量+粮油销售量+粮油平均库存量+中转业务量〕除以平均职工人数。
本实施办法效益指标,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本实施办法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界定为公益类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储存国家储备粮油。国家储备粮油以调节社会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和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主要目标,储备粮油的购销价格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决定。
二、基本原则
(四)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
(五)坚持维护公平与效益导向相统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在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六)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机制。
(七)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企业积累与工资分配的关系,根据粮食政策性业务的特点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水平,既要考虑职工收入随着效益的提高适当提高,也要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八)确定工资总额考虑的主要因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年度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九)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公益性和行业特点,工资总额联动指标采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项指标,即效益指标。
联动指标权重:社会效益权重占88%、经济效益权重占12%。
考核目标及分值:
1.社会效益指标包括5项:(1)综合管理18分,要求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确保生产经营安全;(2)计划管理20分,要求按期、按量、按质和按规定的品种完成储备计划;(3)仓储管理20分,要求确保储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4)财务管理15分,要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资金收付安全,节约费用支出;(5)党的建设15分,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经济效益指标包括3项:(1)利润总额3分,要求利润总额不低于上年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利润总额;(2)人均利润3分,要求人均利润不低于上年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人均利润水平;(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6分,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正数。
按上述考核目标及分值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档次,80分—89分为良好档次,70分—79分为合格档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具体的考核目标值、计分方法另行制定。
(十)工资与效益联动方法。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计提含增长的工资总额后,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80%范围内确定。
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80%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70%范围内确定。
2.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80%范围内确定。
3.当年考核评定为良好档次的企业,且考核效益指标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70%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50%范围内确定。
4.当年考核评定为合格档次的企业,且考核效益指标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的70%范围内确定。
在以上1-4项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70%,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对未完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
5.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发生亏损的,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适度下降。
6.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7.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时,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四、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十一)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2019年于8月31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执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企业发生新设、分立、合并、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4.因新建、扩建项目致使生产规模和职工人数发生较大变动的;
5.其他特殊情况。
(十二)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
1.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2.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考核指标完成值,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后确定。
(十三)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十四)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应与效益业绩考核结果联动。
五、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除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
(十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直属国有粮食企业要落实人才兴粮战略,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引进、培养和留住技能人才制度,鼓励企业针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并由企业自主决定薪酬额度。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要统筹考虑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举措,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和降低福利水平。
(十七)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直属国有粮食企业要实现职工收入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六、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十八)按另行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七、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
(十九)落实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直属国有粮食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做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核准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的规定,按时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完善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分配监督机制。直属国有粮食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督促企业改进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直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各企业应当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资总额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企业出现以下行为的,相应扣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总额: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粮油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3.发生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4.发生业务、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的;
5.发生虚购虚销等虚假经营业务行为的;
6.发生违规拆借国有资金、未经批准动用国有资金参股投资同类企业或关联民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
7.发生提供虚假会计、统计信息,如虚增收入,少列成本费用等,虚报经营成果的;
8.发生将职工工资乱挤乱摊到项目建设成本、巧立名目发放、账外发放或在关联企业发放不列入工资总额的;
9.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10.执行其他有关扣罚的规定。
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建立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按照桂政发〔2018〕42号文件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二) 本办法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现行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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