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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5-06-10 11: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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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局: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层级监督,调动各市粮食局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要求,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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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各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提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维护我区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考核内容

(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三)组织开展和监督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取得成效情况;

(四)查办涉粮案件情况;

(五)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手段情况;

(六)报送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情况。

具体考核项目、分值见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依据

(一)各市粮食局报送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资料(包括工作方案、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案件核查报告等)和自查自评的附件资料;

(二)自治区粮食局通过工作检查、调研、督导,以及办案等形式了解掌握有关信息;

(三)现场抽查考核的情况。

四、考核方法

采取各市粮食局自查自评,自治区粮食局统一考核和现场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统一考核以审核自查自评材料和相关文件为主;现场抽查考核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考核。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粮食局上报本年度工作绩效自评结果。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对各地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现场抽查考评。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五、考核评分标准

(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

1.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算(设区市的城区粮食局职工编制数少于或等于3人的不计,下同),建立监督检查机构(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的独立监督检查科、股)比例达到90%的,得50分。比例大于(或少于)90%的按比例加(或减)分;与上年相比,机构数量每增加(减少) 1个,加(或减)5分。

2.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算,建立粮食执法队(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每个20分。比上年增加(或减少)1个增加(或减少)20分。

3.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算,取得粮食执法资格(同时有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和国家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颁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人员的平均人数为 X(X=本市有粮食执法资格人数/市和县个数),X等于2人的,得60分。 X大于或小于2人的,得X×30分。与上年相比,平均人数每增加(或减少) 1 人,加(或减) 20分。

4.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算,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平均数为 X (X=本市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合计数/市和县个数), X等于3万元的,得50分; X大小(或小于)3万元的,得X×17分。与上年相比,平均经费每增加(或减少) 0.5万,加(减) 10分。

5.各市粮食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管辖5个县以上的市培训规模在30人以上,其他市培训规模在20人以上,每开展1次得30分,最多按2次计算得分。

(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各市粮食局本年度制定出台或修订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规章制度,每部得30分,最多按3部计算得分。

(三)监督落实依法依规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1.粮食收购环节检查。组织全市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每开展1项检查,有专门部署、有层级监督落实、有工作动态信息,并报送检查工作成效报告,根据检查工作实效和工作量,每项最高得50分。

2.粮食销售环节检查。组织全市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有专门部署、有层级监督落实、有工作动态信息,并报送检查工作成效报告,根据检查工作实效和工作量,最高得50分。

3.粮食储存环节检查。组织全市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有专门部署、有工作动态信息,并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根据检查工作实效和工作量,最高得50分。

4.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方面监督检查。每开展一项检查,有专门部署、有层级监督落实,并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根据检查工作实效和工作量,每项最高得30分。

上述项目中,凡是在粮食收购中出现“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等问题,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中出现“出库难”问题,或在地方储备粮等库存管理中出现库存数量、质量或储存安全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该项目不得分。

(四)查办涉粮案件。

1.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查办的案件,每查办1起并向我局报送查办结果的,得100分。

2.所辖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案件,每查办1起并向我局报送查办结果的,每个案件得50分。

3.重大案件查办结果通过自治区粮食部门网站进行通报,每通报1起得20分。

4.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案件卷宗规范化管理并报送工作报告的,根据工作实效,最高得20分。开展案件评审工作并报送工作报告的,根据工作实效,最高得20分。

(五)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手段。

1.开展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建设情况。根据国家粮食局《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开展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数量和工作量,最高得20分。开展辖区内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工作,结果通过自治区粮食部门网站进行发布的,加20分;将信用评定结果运用到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加10分。

2.库存粮食识别代码试点和运用情况。扎实开展库存粮食识别代码试点工作,试点企业覆盖面大,最高得10分。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探索运用库存识别代码技术并有实际成效的,如在粮食库存检查、收购检查等方面,加10分。

3.通过购买劳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检查力量参与库存检查、案件核查等工作的,最高得20分。

4.其他创新情况,根据工作报告及其成效,最高得10分

(六)报送监督检查工作信息。

1.各市粮食局每个季度向自治区粮食局报送至少1篇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在文中注明“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字样),每篇工作信息10分。

2.各市粮食局上报的监督检查工作信息,被自治区粮食局采用并在局网站发布的,每篇得10分;被国家粮食局采用的,每篇得20分。

(七)加分项目。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或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根据完成质量和工作量酌情加分,最高加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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