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55426 |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区粮食流通与储备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粮发〔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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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2026年全国、广西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粮食监管工作,我局制订了《2026年度全区粮食流通与储备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3月16日
2026年度全区粮食流通与储备检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规范粮食购销储备行政检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执法〔2025〕18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意见》(国粮法〔2025〕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31号)精神,依据《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我区粮食购销储备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要求,按照“促转型、强保障、固根基”工作思路,深入推进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着力构建严密规范、系统高效、协同有力的粮食流通与储备监管新格局,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
二、检查计划
(一)检查事项:粮食购销定期巡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检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属地中央事权政策性粮油食品安全检查和中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十四条。
(三)检查标准:依职责检查辖区内粮食经营者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粮食经营政策规定。
(四)检查时间: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检查频次:年度内同一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同一经营者涉企行政检查除问题线索初核、案件核查、专项检查、本企业申请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各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督促检查的频次,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干扰。
(六)抽查比例:
1.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属地中央事权政策性粮油食品安全检查和中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除对企业进行了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的经营者外,对所有实际收购粮食的企业、所有存储储备粮的经营者全覆盖检查。
2.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检查比例应不低于全区应检查经营者数量的2%,市级检查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应检查经营者数量的6%,县级检查比例应不低于全县(市、区)应检查经营者数量的18%。
3.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全区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30%,自治区、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分配的存储库点组织开展检查。各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规定,对未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存储库点开展日常库存检查。
其它事项检查比例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检查队伍建设。各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要高度重粮食流通与储备检查工作,加强检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学习,提高检查人员业务素质,提升检查成效。开展涉企行政检查,除领队外全部检查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开展的督促检查,要有两名检查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确保检查合法合规。
(二)推行“一表通查”制度。同一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检查前应规划检查事项,制作《涉及行政检查(或督促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避免检查漏项,减轻现场笔录工作负担。
(三)倡导跨层级联合检查。多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内容相同的检查,倡导跨层级联合检查,减少层级间重复检查。跨层级联合检查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检查计划,由下级主管部门将检查结果录入粮棉糖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四)强化问题整改和处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分类处置、台账管理、跟踪督办、对账销号,形成工作闭环,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能立行立改的,由所属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对象立即整改;对需要限期整改的,建立问题台账,定期对账销号。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涉及行政处罚的,要按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涉及追责追偿的,要依法依规追偿。
(五)严守工作纪律。开展检查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禁摆拍式、蜻蜓点水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及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报告。
(六)按时上报调度数据。为及时掌握各地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检查开展情况和粮食流通案件处罚情况,随文印发《2026年度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检查开展情况表》(附件2)、《粮食流通案件处罚情况统计表》(附件3),请各市粮食和储备局于每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执法督查处。
联系人:覃金平 5612755 15977877895
李益发 5639969 18078185882
附件:1.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2.2026年度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检查开展情况表
3.粮食流通案件处罚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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